置業須知>>買賣錦囊
放 盤 及 睇 樓須 知
  1. 業主可經介紹、來電或親臨地產代理放盤。
  2. 買家透過地產代理睇樓,均須簽訂「睇樓紙」。若三個月內,買家成功購得該單位,須付應繳之佣金給有關地產代理。
  3. 由1999年7月1日起,沿用之「睇樓紙」將為「地產代理協議 - 買家適用」所取替。
簽 定 臨 時 買賣 合 約 須 知
  1. 事前應先向銀行查詢有關估價及按揭事宜。
  2. 口頭答應交易後,須付臨時訂金,俗稱「細訂」,一般為樓價之百分之三至五。
  3. 簽訂臨時買賣合約時,買賣雙方應清楚列明:
  • 買賣雙方姓名或公司名稱(若買家用個人名義簽訂臨時買賣合約,而在正式買賣合約時想改以公司名義簽約,則要多付一次釐印費 [住宅樓宇]。)
  • 樓價(包括訂金、大訂及餘額支付方式)
  • 簽訂正式買賣合約及交吉日期
  • 連同樓宇一併轉讓物品的清單
  • 須履行的責任及違約的後果
  • 單位內如有僭建、改建和需要修整部份時,由買賣雙方其中一方負責
簽 定 正 式 買賣 合 約 須 知
  1. 買賣雙方於臨時買賣合約後通常於十四天內,由賣方律師草擬正式買賣合約交予買方律師審核後,一切無誤方才簽署。
  2. 在簽訂正式買賣合約時,買家將透過其律師繳付印花稅,以及付正式訂金,俗稱「大訂」予業主。
  3. 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後,法律上買家已是有關物業之業主,故需承擔該物業的一切損毀風險。
  4. 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後,一份交予賣方,另一份將交予買方律師安排打釐印(住宅樓宇適用)及向土地註冊處登記。
正 式 完 成 交易 日
  1. 正式完成交易日由買賣雙方協議,通常在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後一個月內。
  2. 買家律師草擬樓契後,由賣家律師審核,核對無誤後,買賣雙方可於指定成交日,往其律師樓簽署有關樓契。
  3. 賣家於交易完成前,須付清有關物業應繳之水、電、燃料費、管理費、差餉、物業稅、過期利息及其他各項雜費。同時可立即向有關機構申請領回上述之按金。
  4. 買家則須於成交前往有關單位驗樓,確保一切妥當,才通知代表律師將樓價餘款和簽妥之樓契送交賣方律師。同時亦應立即申請繳付各項有關物業應繳之水、電、燃料費等的按金。
  5. 賣方律師收回樓價餘款後,須按指定日期將物業交吉及將單位鑰匙交予買方。
  6. 買家律師於收回樓契後,負責安排將樓契向土地註冊處登記。
  7. 所有手續辦妥後,物業擁有權的契據由買家保存;若向銀行借款,則由銀行保管,直至買家清還全部貸款為止。
一 般 樓 宇 買賣 流 程 表
業 主 放 盤 出 售 物 業 買 方 選 擇 洽 購
簽 訂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及 繳 交 臨 時 訂 金 ( 俗 稱 細 訂 )
委 託 業 主 代 表 律 師
業 主 律 師 翻 查
土 地 註 冊 處 記 錄
業 主 律 師 向 業 主 的
按 揭 銀 行 借 回 契 約
業 主 律 師 起 草 正 式 買 賣 合 約
買 方 律 師 翻 查 土 地 註 冊 處 記 錄
( 正 式 合 約 )
買 方 代 表 律 師 批 核
業 主 簽 署 及 收 取 大 訂
( 正 式 合 約 及 大 訂 )
業 主 簽 署 及 收 取 大 訂
( 正 式 合 約 )
業 主 律 師 將 契 約
交 給 買 方 律 師
買 方 律 師 往 稅 務 局
打 釐 印 、 繳 付 印 花 稅
和 往 土 地 註 冊 處 登 記
買 方 律 師 審 核 業 權
買 方 繳 付 樓 價 餘 數 及 簽 署 樓 契
( 樓 契 及 樓 價 餘 數 )
賣 方 將 物 業 交 吉 及 簽 署 樓 契
( 樓 契 )
買方律師打釐印及往土地註冊處登記
完 成 買 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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